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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作者:毛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浏览量:0

 

     

【(20 )穗中法少刑终字第  号】 

      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从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来看,是吴X、彭X、巩XX3人醉酒并无端滋事引起,上诉人杨XX及其同案主动伤人的恶意并不强烈,比起蓄意谋划的伤人的社会危害性要轻的多。同时,在引起吴X死亡的斗殴阶段上诉人是否在场有存疑处,因此,上诉人应得到更轻的判罚。本案的斗殴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吴X3人醉酒,并借酒无端滋事,强扇劳XX的耳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挑起事端,应对本案的起因负主要责任。上诉人在本阶段没有参与。

第二阶段,劳XX被打后,叫上其哥劳XX和其他4名工厂的同事与吴X3人对殴,这一阶段的冲突并不强烈,以吴X3人被赶出厂门和松源厂负责人冯XX的出面制止而暂停。上诉人参与了本阶段的斗殴,多数证人证实看见其向厂外扔酒瓶,应当可信。可是吴X3人没有被玻璃划破身体的情况可以断定,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导致对吴X3人的身体伤害,情节上应予考量。

第三阶段,被赶出厂门后,吴X3人依然不罢休,从铁门外向厂内扔砖头和酒瓶,再次挑起事端,案件并因此升级,斗殴加剧,发生了伤亡的结果。在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中,他表明自己在本阶段的斗殴开始时,冲出厂门即被砸碎的玻璃瓶刺伤脚步而不能行走(与第二阶段上诉人扔酒瓶的行为相印证,有可信度),并返回向厂同事“阿X”要药,没有直接参于本阶段斗殴,因而没有参与打伤吴X并导致其身亡。虽然这只是上诉人被讯问的辩解,可本辩解是关系到上诉人有罪、无罪,或者是罪重、罪轻的关键事实。但是,本案的侦查阶段以及一审中,并没有出现“阿X”的证人证言以证实上诉人的辩解是否属实。因此,在斗殴最激烈并引起1人死亡的阶段,上诉人是否在场存有一定的疑点。

 

二、         案件因吴X3人无端滋事,在XX皮具厂同事中被动升级并引起扩大的情况看,劳XX叫其哥和其他4名同事报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劳XX的行为在XX厂的同事参与斗殴中起到聚集、组织的首要作用,而上诉人参与了一场与其本身无关的殴斗。属于年轻气盛、盲目的参与的,其主观伤人的恶意不明显。

上诉人杨XX年龄小、文化层次低,又被吴X3人无端挑衅所激发,自认为是正义和正当防卫,盲目参与了斗殴,其主观伤人的恶意不明显,请二审法庭考量本情节,给予更轻的判罚。

 

三、         从案件发生的地点来看,上诉人杨XX和同案犯的主观上是保护自己工厂同事不被伤害而参与斗殴,并没有主动出击要伤害吴X致死的故意,引起吴X的死亡更多的是斗殴中的过失行为。

XX30多人与吴X等只有3人的情况相比,力量相差十分悬殊。可是斗殴却一直发生在XX厂大门内外,显然,上诉人和其同案在参与斗殴时保持了一定的克制,主观上是激于义愤和正当防卫的想法。否则,吴X3人应该被远远地追逃到对方的厂区,并且可能发生更多的伤亡情况。

 

四、         上诉人年龄小、文化层次低,也没有其它犯罪前科,并请考量上诉人的主观恶意较轻,案发后主动交代事实配合查案,也非常悔恨自己的冲动和鲁莽而触犯法律,给改判更轻的刑罚。

上诉人还是一个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黄金阶段,需要从社会和工作中学习做人、做事的道理。可是7年判罚相对较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青少年的未来人生,给予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XX在本案中应认定是从犯,并且不满18岁,并考量本案的起因和存疑的情节,一审的量刑对上诉人较重,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理,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判罚。

毛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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