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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成都市××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王晓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量:0
张××诉成都市××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王晓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之妻王××于2008年11月从浦江县到成都市探望女儿,
二、律师代理情况:
律师作为该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被告医院代理人。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医院诊治、抢救王××的整个医疗过程,律师认为医院在诊治王××过程中并无违反诊疗常规的医疗行为,并代理医院向成都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成都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疗意外。原告不服向四川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四川省医学会做出鉴定报告认为:由于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责任由家属自负,王××死亡病例为医疗意外。
律师答辩要点:
患者在女儿、女婿的陪同下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医院给予了及时的检查、治疗、抢救和必要的护理。医院并无诊断、治疗和护理的过失。患者于当日13时30分左右猝死的发生实属医疗意外,与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无关。
1、及时的检查。患者到急诊科后,医生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初步诊断为肾绞痛,为进一步查明肾绞痛的原因,决定做尿常规和B超检查,至于后来尿常规和B超均未检查的原因:一是护士来取尿时患者当时无尿,B超亦因未胀尿暂不能做;二是肾绞痛的处理原则是先止痛后检查,故决定待患者疼痛缓解再行检查。
2、及时的治疗、抢救和护理。经过上述初步的检查和诊断后医生输液对症治疗,输液完时。另一护士巡视发现患者面色青紫,检查病人意识丧失,医院立即组织本院急救方面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患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3、原告拒绝尸检,应当对影响死因判定承担责任。
宣告死亡后,当时在场的急诊科主任考虑到患者猝死原因不明,恐日后易生事端,同时也为能探明死因发展急救医学,曾主动询问死者女儿、女婿意见解剖尸体,遭到拒绝,而且,死者的女儿、女婿当时对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尸检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在治疗和抢救其妻过程中致其妻死亡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举出确实证据证明,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