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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 不服劳动仲裁被驳回

来源:胡雪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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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不服劳动仲裁被驳回

 

某化工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还不服劳动仲裁双倍支付工资的裁决。615,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化工厂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200826应聘到化工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某工资为每月1400元。同年825张某辞职离开,并要求化工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化工厂拒绝。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化工厂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2000元。化工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张某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化工厂支付张某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工厂与张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化工厂应向张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应向张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法院遂依照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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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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