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方不配合办理房屋抵押权解押手续的情况,买方能否代替卖方向银行清偿债务后办理解押?
在卖方不配合办理房屋抵押权解押手续的情况,买方能否代替卖方向银行清偿债务后办理解押?
【案情简介】
【争议处理】
在张某拒不配合到银行办理还款,阙某亦无法将79万元首付款提存(公证处不给办理)的情况下,阙某于2009年6月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审判情况】
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张某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拒不协助阙某办理诉争房屋银行贷款的提前还款事宜,属于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阙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张某继续履行与阙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阙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问题的提出】
如果本案二审维持原判,那么在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房屋抵押权未解除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能否执行,即是否能够强制办理过户?在卖方(张某)拒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提前还款手续以解除银行抵押权的情况下,卖方(阙某)能否要求代替张某向银行还款使抵押权消灭?
【律师分析意见】
这是本律师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作为买方阙某的一、二审代理人,本律师认为:该判决完全具备执行的可行性,因该判决包含两个强制执行的内容:
一、继续履行合同。依据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对买方阙某而言是支付首付款,即将79万元(含已付定金3万元)打入张某贷款银行账户,对卖方张某而言是受领首付款,即提供上述银行账户,并配合阙某办理银行贷款的提前还款事宜。本案是因张某拒绝受领首付款,即拒不履行配合阙某办理银行贷款的提前还款义务所致,所以,根据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法院可以要求张某配合阙某办理银行贷款的提前还款以解除银行抵押权,如果其拒不配合,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据此,法院可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阙某代替张某向银行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二、张某协助阙某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即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阙某名下。根据第一点分析,在阙某代替张某向银行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后,上述房屋上已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产权过户便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法院可要求张某履行过户的义务,如果张某仍旧拒不履行,法院可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国家强制手段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到买方阙某的名下,而无需卖方张某的配合。
至于双方未结清的购房款,则不在本案处理的范围,双方可以通过抵消、继续履行等方式解决。产生纠纷的,可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