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华修律师

何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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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加价款的定性

来源:何华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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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关于“加价款”属于结算单价的组成部分而非违约金的观点首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0839日,肖某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肖某向该建筑公司供应钢材,双方还对钢材的数量、质量、单价、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其中肖某还与该建筑公司约定:肖某向建筑公司供应钢材,单价根据攀成钢当期挂牌价执行,随涨随跌。付款方式为按首批钢材到货之日起60天内,全部付清钢材货款,结算单价以攀成钢成都地区供货当天挂牌价为基础,按每天每吨6元加价结算。20083月至20091月期间,肖某向建筑公司共计供应价值1697086.94元的钢材,建筑公司从20084月至20091月共计向肖某支付货款1695000元,尚欠货款2086.94元。2009112日,肖某与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财务的马某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按每吨每天6元加价结算,对应付款金额和日期,建筑公司应支付肖某款项235712.74元。但该款经肖某多次向建筑公司催收,该建筑公司均拒绝支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肖某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并支付资金利息,我主张并认为上述结算款项属于货款的组成部分,并非对建筑公司的违约惩罚,建筑公司应依据结算清单支付货款。而建筑公司辩驳:1、马某不是建筑公司的职工,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对账,其在欠款清单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不是确认金额的真实意思表示;2、“每吨每天6元加价结算”属于请求违约金,应予调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对加价款的定性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真实有效,但该合同中约定的“按每吨每天6元加价结算”,应视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虽建筑公司马某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了“按每吨每天6元加价结算”计算出的违约金235712.74元,但建筑公司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减少,结合建筑公司欠款的时间、数量、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建筑公司的惩罚性等综合因素,酌定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肖某货款2086.94元及违约金5万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其代理人认为加价条款是货款的组成部分,并非违约救济,也非对建筑公司的违约惩罚,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应予以改判,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加价款的定性及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的内容分析,加价款是结算单价的组成部分,其作为一个变量直接影响最终结算金额的确认,被用以确定债务人金钱债务的数量而非用于违约救济。故加价条款应是货款而不是违约金。原审法院对加价款性质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建筑公司认为马某不是其公司职工,但其陈述马某系项目承包人委托负责审查往来账目,其相关人员均称呼其为马会计,故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表现代理,建筑公司应按结算款项支付,并应赔偿延迟履行金钱债务所造成的资金利息。故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XXX民事判决;2、建筑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肖某支付货款237799.58元,并承担该款自2009113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点评

     经了解与本案相似的案件,为数不少的法院都将“加价款”定性为违约金,将其数额随意降低,本律师认为此种定性甚为不妥。就本案来讲,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加价款”的定性,究竟“加价款”是货款还是违约金?为了明确“加价款”的性质首先必须明确违约金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从上述违约金的定义可以得出违约金的约定为了担保合同各方履行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对违反合同约定一方的惩罚措施,本案“加价款”的内容并非是供方对建筑公司的惩罚措施,设置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供方的融资损失,保证供方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建筑公司可以选择现货现款交易,也可选择后付款,建筑公司无论选择哪种付款方式只影响结算价款单价的数量,而并非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予以惩罚。故“加价款”与“违约金”具有本质的区别,不可混淆一谈。

何华修律师寄语:为了防止此类约定在合同条款的中理解的歧义,引发纠纷,律师建议:建议将“加价款”直接列入买卖合同中的单价约定条款中,与违约金条款明确相分,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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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华修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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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华修
  • 执业律所: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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