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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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综合

15年前房产“被买卖”,15年后依法追回

来源:王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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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细算起来,这竟然是一桩十五年以上近二十年的房屋“被买卖”、“被占用”的案件,其中有很多细节至今仍然似谜团般无法解开,但这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我们怎样通过现有的证据材料推翻不合理、不合法的说辞,从而实现我们的诉讼目的。

 既然历史无法还原,那么我们只能从现有的材料出发,去理清基本事实。

 九十年代中期,我的当事人G瞒着家里人购买了位于平谷城区的一套院落,几年后他回到老家海淀区,但此时其年幼时患上的精神疾病已明显加重,偶有清醒时。其兄长偶然间从邻居处得知,弟弟曾经购买了一套院落,兄长从他随身书包中竟然翻出了房产证复印件。之后经过多方查证及走访,兄长大概了解了如下情况:平谷区的院落的确系其弟G购买,但目前居住在此的是一名湖南籍T姓女子,居住已长达十几年。兄长提出腾退房屋,但T女士以该房出售给自己为由拒不腾退。无奈,兄长选择起诉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末,GL签置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支付了购房款,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T女士却称:自己与G相识于1995年,是在T到北京打工举目无亲时在火车站附近碰到了G,两人当即一起到了顺义区,后来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

 T女士还称,购买平谷院落的房款系自己和G两人共同支付,房子是两人共有,后来,G因作生意找T借钱,于是把自己一半的房子卖给T,并写下了借条。

 经过举证质证发现T女士提供的证据存在多个疑点,比如,T虽称在购房时出资一半,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并不是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90年代的北京,几万元对于城里人来讲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更何况对于从湖南偏远山区到北京打工的TG之所以有能力买房也是因为自家的老宅子拆迁分得一笔拆迁款,否则其根本不具购房能力。T称出资一半购房的真实性很难让人信服。 TG把一半的房子卖给了自己,但其只提供了出售协议的复印件,在此情况下,其真伪无法鉴定,只有复印件是不具有任何证明力的。T又称,G向自己借钱还不上用一半房子抵押给自己,但问题是,既然房子已经卖给了T,就不存在再次抵押之说,这显然是自相矛盾。另外,T所谓的抵押并不具有合法的登记程序。此外,T还提供了几张欠条,证明G向自己借钱,但这也只能说明TG的关系显然已经不是房屋买卖或抵押关系,而应该是借款关系,并不能由几张借条得出房屋出售T的结论。

 鉴于以上证据中的种种疑点,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该院落及房屋的所有权归G所有,T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个案件处理时有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点,但因为尚未达到提起相应程序的程度,因此无须提起,从而简化了诉讼程序。例如,G从小便患有精神疾病,其买房的事实得到了全面的履行且家属不持异议,因此是合法有效的。但所谓的“卖房”行为,是T女士以持有买卖协议为由一直主张买卖有效。恰巧T女士以家中被盗为由不提供原件,因此买卖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一旦协议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鉴定G签协议时的行为能力以及其签字的真伪就是另一张王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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