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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90%的责任,同样获赔胜诉!

作者:张定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2年2月1日19时30分许,肖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古蔺县大寨乡方向往桂花方向行驶,行至古蔺县大桂路0KM+600M处,追尾撞击张某停放于公路边的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尾部,造成肖某当场死亡,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称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商业险已过期。

  2012年2月2日,肖某家属与张某达成《丧葬协议》,由张某支付肖某家属丧葬费25000元,其余赔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肖某家属遂委托本律师追索赔偿款。

  【本案难点】

  1、死者肖某承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多大比例?

  2、张某的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已过期?

  家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本律师依法接受肖某家属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

  1、指导肖某家属收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权利人、供养人口的证据;

  2、对肖某家属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进行分析论证;

  3、帮助肖某家属收集他们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4、调查张某户籍信息、详细住址、联系方式、个人财产情况;

  5、调查张某车辆的保险情况(经查该车投保交强险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6、代理肖某家属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7、代理肖某家属参加本起交通事故的开庭审理活动。

  某辩称】

  1、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系肖某无牌、无证、占道、未戴头盔、临危处置不当所致,张某未占用肖某的车道,其停车行为和未粘贴标识与本次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在肖某家属作出承诺,张某默认的情况下所为,因不符合客观实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请求驳回肖某家属的诉求并判令其退还垫付款25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张某应无责;

  2、如果法院查明张某应负次要责任,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对原告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法院查明】

  2012年2月1日19时30分许,肖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古蔺县大寨乡方向往桂花方向行驶,行至古蔺县大桂路0KM+600M处,追尾撞击张某停放于公路边的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尾部,造成肖某当场死亡,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12年2月2日,肖某家属与张某达成《丧葬协议》,约定由张某垫付丧葬费25000元,超出丧葬费用标准部分在以后计算赔偿费用中扣除。张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肖某家属费用25000元。

  另查明,死者肖某育有一子(6岁),有父亲肖某某(61岁)、母亲邹某某(61岁),共有子女三人,死者肖某系次子。交警部门做出的现场勘验图所示:大桂公路路宽5.75米,张某车辆停放于肖某行车方向的左边,占道2.28米,肖某右行车道路宽3.47米。

  【法院认定】

  1、根据交警部门勘验图,结合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地大桂公路路宽5.75米,张某车辆停放于肖某行车方向的左边,占道2.28米,肖某右行车道路宽3.47米,张某停放车辆的行为并未妨碍肖某摩托车正常通行,其交通事故的形成主要系肖某未靠右行驶所致,且肖某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行至事故地点时未靠右行驶且临危处置措施不当(追尾),未戴安全头盔,其过错程度较大,故肖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肖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

  2、张某将驾驶车辆停放在道路上,车辆货箱尾部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示,故张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张某所停放的车辆未妨碍肖某的车辆正常通行,过错程度较小,本院酌定由其承担10%的责任较为适宜。

  因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3、故肖某死亡赔偿的合理费用为:

  (1)死亡赔偿金203614元(6128.6×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81042元(12年×4675.50元+2人×8年×4675.50元/3);

  (2)丧葬费15744.50元(31489元/年/2);

  (3)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

  (4)处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为270元(3人3天×30元/天)。

  以上总赔偿额为249628.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按交强险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肖某家属110000元,剩余部分139628.50元由张某按10%比例赔偿为13962.85元。因张某已预付25000元,多垫付的11037.15元应当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肖某家属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直接支付张某。

  【审判结果】 本案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按交强险赔偿肖某某、邹某某、肖X某因肖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98962.85元(110000元-11037.1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肖某某、邹某某、肖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1、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表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除了交警部门划分的基本责任以外,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案情作出具体比例划分,其主次责任并不完全是3:7比例处理(本案法院酌定按1:9比例),责任的划分需要结合查明的具体案情确定;

  2、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重点在于诉讼证据的收集、整理、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3、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须时刻牢记;

  4、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建议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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