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来玉律师

奚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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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A、B、C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奚来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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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B公司,个人C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要求ABC连带支付拖欠原告运费2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2016年10月10日,原告徐某与被告A公司签署《车辆挂靠管理合同》,并约定挂靠期限、管理费等事宜。A公司、B公司分别与D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分别起诉至法院,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处于执行阶段.原告徐某起诉运费包含在A公司起诉D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认为,A、B公司系关联公司,C系AB实际控制人,故要求ABC连带支付拖欠运费。

C 与原告挂靠在A公司名下经营,与原告同为挂靠车主。A、B公司与D运输合同纠纷中,其中A主张运费包含了原告运费,原告无法向D公司进行主张,其认为主张运费权利已被A公司行使,故其主张向A主张,且B、C与A具有关联性。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基于运输合同关系的请求权。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且经过法院多次示明,原告仍主张与ABC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代理A、B、C 三方,否认与原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其与A存在车辆挂靠关系,以A公司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原告与ABC三方均不存在就运输合同相关内容缔结条款,即使,原告提交了与ABC三方银行流水往来,录音等证据,均不能显示与ABC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诉讼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与A、B、C运费的流水,但不能证明就运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过,据此,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醒示

原告作为挂靠方,与A公司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并以A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开具发票,符合一般车辆挂靠业务经营的普遍模式,作为挂靠公司,在经营运输业务过程中,要及时签订各种合同,从而避免与挂靠车主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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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奚来玉
  • 执业律所: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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