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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油污责任保险人责任承担

来源:徐汇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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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YUANTONG”轮在舟山某海域沉没,导致船载油类外泄,造成船舶油污损害,海事局组织了清污公司进行了油污清理,产生了相应的清污费用。“YUANTONG”轮在某互保协会投保,承保范围包括“与污染有关的责任”,包括由于入会船舶泄漏或排放燃料油、或由于该等泄漏或排放威胁而造成或引起的责任、费用和支出。

船舶油污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油污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同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在船舶油污案件中,油污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同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负有争议的问题。

主张油污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从规定上看,船舶所有人、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仔细分析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了“被告”的三种情形,即或者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或者“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被告、或者在油污保险责任人为被告时经其要求追加船舶所有人为共同被告。

但是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二者的责任承担形式即是单方责任、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因此,按照“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在没有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裁判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船舶油污案件中,油污责任保险人和船舶所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油污责任保险人则应另行依照其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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