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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作者:章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2009年9月2日,汪某从某开发商处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及阁楼,该房屋由某承建商承建。2009年11月14日,开发商将该房屋交付给汪某时,汪某便发现房屋漏水严重,在汪某的要求下,开发商安排人员进行了维修,汪某此后进行了装潢。2010年2月份,汪某发现房屋多处仍然存在渗水,部分装饰装修因受潮逐渐产生脱落、变形、发霉情况。汪某再次找开发商要求给予处理并赔偿装修损失,2010年3月份,承建商派人来到现场进行查看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天晴后一周内处理完,并恢复原状,如再发生渗漏水现象,造成住户家庭合理损失,均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然此后却一直无人进行处理,汪某经多次索赔均无果,遂委托本人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本人授受委托后,以开发商和承建商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和承建商共同赔偿汪某渗水修复费用18650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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