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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汪某甲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作者:章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2 浏览量:0

案情介绍:钱某某丈夫汪某某2013年11月份因交通事故去世,钱某某与子女等人于201312月份就汪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和侵权人赔偿钱某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90402元,现钱某某、汪某甲与汪某乙、汪某丙就赔偿款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致使钱某某无法领取赔偿金。另,汪某某名下在银行存款尚有4329.64元,也因无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致使钱某某无法取出。钱某某、汪某甲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汪某某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及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分割。

案件结果:本人接受委托后,调取了相关证据并根据本案的特点提出不同比例分配的主张,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判决:一、汪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402元,由原告钱某某享有的份额为203561元,原告汪某甲享有的份额为92320.5元;被告某乙、汪某丙各享有的份额为47260.25元; 二、汪某某在银行存款4329.64元,由原告钱某某分得2706.025元,原告汪某甲分得541.205元,被告汪某乙、汪某丙各分得541.205元。

案情分析:对于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其一:死亡赔偿款及在银行的存款为四人的共同财产,四位共有人应按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其二:死亡赔偿款及在银行的存款应根据其性质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即使是四人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和受伤害程度,采取不同比例的分配方式。本人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本案中,钱某某系死者妻子且年老多病,受到的伤害最大,分得款项应当最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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