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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上诉单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2 浏览量:0
一、案情概况:
公司向股东陈某民间借贷50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另一股东丈夫单某等作为担保人。后因公司无力归还借款,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公司还款,单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在执行中,陈某与单某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200万元。当最后一批60万元交到法院,单某却以陈某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并抽逃注册资金80万元为由,向其追偿,一审判陈某返还80万元。
二、本案存在的难点,
1、陈某当时是与原全部股东约定好,以195万元收购原值275万元的公司26%股份的,但工商变更注册时,按工商惯例要求,签约是出资275万元受让26%股份的,是否矛盾?怎么办?
2、一审中,原代理人当庭认可陈某应补交80万元,但应用欠款的债权抵交出资80万元,观点明显不当而且很不利,怎么办?
3、另案中已查明,公司股东出资后不久,为取得重新验资,借用过桥资金,通过重新注册后,又抽走归还,陈某是否也构成抽逃出资?
4、由于一审中业务认识偏差,陈某及代理人认识不到有有利证据而未提交,怎么办?
三、本案主要策略:
1、收集、整理证据,积极提前向二审重新举证。
2、积极纠正一审代理人业务上认识上的偏差,用证据纠正错误上诉观点。
3、无论其他股东是否抽逃出资,陈某已经足额出资,也不构成抽逃。
4、论证单某是担保的知情人,其妻是公司股东,无论陈某是否抽逃出资,单某均无权向陈某追偿。
四、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单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