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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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名商标公司诉陈某、中国驰名商标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等劳动争议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量:0
盐城市某人民法院(1999)民一初字第229号
一、案情简况:1998年2月22日,作为知名公司的全国销售部经理陈某,在完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突然被公司在一个中层以上干部的会议上以“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为由突然免职。为此,陈某认为公司个别领导因与其有个人间有矛盾而有意为难,便于6月1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于6月20日答复不同意。7月10日后,陈某不再正常去公司,并于9月20日后正式离开公司。公司在6月至9月,也未支付任何工资和福利,之后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陈某和陈某现单位中国驰名商标公司连带赔偿支付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10多万元,以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80多万元,合计100余万元。劳裁委经裁决支持40余万元。三方均不服,诉致法院。本律师受委托为陈某一、二审代理,历经三年结案。
二、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陈某是否有理由提前一个月或随时解除双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2、如解除,从何时解除的?
3、解除后,是否按约定支付巨额违约金?
4、在离开美尔姿态公司,到类似生产经营羽绒服的驰名公司后,与众多东北客户销售他人品牌羽绒服是否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5、是否需赔偿法院调查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90多万元的相关营利。
三、主要策略:1、收集大量有利证据,并抗辩对方和法院取证的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90余万元损失证据,认为其缺乏关联性,不可能侵犯商业秘密;2、陈某已在一个月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一个月提前解除的法定理由。3、从格式条款和无法律依据以及不违约等理由抗辩依法不承担违约金(该观点与以后颁布的有关新法规定相同);4、收集了有关权威案例、省高院有关内部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等印证代理观点。
四、结果:法院由副院长和二位正职庭长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陈某应支付10多万元,不支持90多万元侵权部分;经陈某与原公司二方不服上诉,二审经协调,陈某个人实际不支付违约金,由二公司协商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