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盐城律师 > 张锦忠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某运输公司行政合同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量:0

一、案情概况: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8年1月9日双方的《农村生活垃圾镇转运服务外包合同》,并承担违约损失。【如因被告根本违法违约而解除,则变更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9日,被告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承办每天将全县15个镇区的生活垃圾从镇区垃圾压缩站运输到县垃圾提埋场等地。原告按要求购置了12辆新专用垃圾清运自卸车辆,严格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三年到期后,经过县政府审批,双方又续签了5年,至2023年1月9日到期。但是,合同履行至2020年8月29日,被告突然单方向原告发出《关于终止

二、主要难点:

1、被告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

2、如果被告根本违约但又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则如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是否涉嫌诈骗犯罪,被告方认为一年前发现原告多结算巨额款项,虽追回,被告方既可以追究原告方涉嫌犯罪,又可以单方解约,咋办?

 

三、我方原告主要对策和方法:

(一)、本案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法释(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二)、本案至多是经济纠纷,不涉嫌犯罪,被告方也无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实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典型案例有【(2019)最高法民申1749号】等(略)。

(三)、被告方无论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还是按照合同的第94条等几种法定解除情形,以及法释(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方不享有任何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均无权单方解除本案双方合同的权利。且不说多付款项是因为被告方过失造成,且原告方对此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方被迫无奈、委曲求全多结算后,被告方也没有分文实际损失,也与双方履行合同并没有实质上的关系,更谈不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关权威的案例和规定较多,如:(略)。

(四)、退一万步,即使被告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依照合同的95条等相关规定,因被告方未在合理期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依法也丧失了解除权。本案在一年多后行使,被告依法也不能行使解除权的。对此,也有较多权类似威案例印证,如:(略)。

(五)、被告方完全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全面赔偿(略)。

四、在开庭前被告方,面对不利的局面,而通过刑事、行政等多种的手段施压后,被告方审时度势,直至开庭前一天,双方和解后撤诉

 


张锦忠律师

张锦忠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盐城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

130-1653-727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