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书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 1 2)涵民初字第2 2 11号
原告叶某某,女,1 9 8 3年3月2 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3街2 7 7号,公民身份号码3 5 0########
委托代理人叶奶录 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 9 8 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2 4号,公民身份号码4 2 0 8 0 2 ###########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奶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2 0 0 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尔后双方通过电话联系。2 0 08年双方同居生活,并按照被告地方习俗举行了婚礼,2 0 09年1月2 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 0 1 0年,被告生性多疑,无端猜疑原告,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双方于2 0 1 0年5月间分居生活至今。2 0 11年6月3 0日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 0 11年8月1 9日贵院作出(2 O 11)涵民初字第2 4 6 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从判决至今已经有七个月了,原、被告仍然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系自由恋爱,2 0 0 9
年1月2 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尚
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
妻感情不睦。2 0 11年6月3 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 0 11年8
月1 9日本院作出(2 011)涵民初字第2 4 6 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
准原、被告离婚。尔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夫妻之间
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2年4月2 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
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系合法
婚姻。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
不睦,并且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书记员 余###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