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奶录律师

叶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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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潘某涉嫌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

来源:叶奶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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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 1 2)闽刑终字第5 2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 9 8 394日出生于福建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88市首***1 5号。2 0 0 332 7  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2 0 0 31 O3 1 El刑满释放。2 0 1 1.年42 2  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2 7  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某某,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女,1 9 8 91 21 3  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乐市*****1号。2 0 1 01 22 1  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 0 1 112 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叶奶录、王新颖,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 9 8 79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乐市******5号。2 0 0 5111 1  因犯非法持有 *** 支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 0 0 51 22 4日刑满释放。2 0 1 01 22 1 El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 0 1 1.年12 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潘某、陈某犯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 0 1 1,年1 21 3日作出(2 O 11)榕刑初字第1 1 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潘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 0 1 01 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潘某、陈某经事先预谋,商定由林某某负责出资及安排美国方的收货人,陈某负责联系毒品K粉货源,再由潘某、陈某负责将购买的毒品“K粉,,  (含氯胺酮成份,下同)经包装后藏匿在蕾丝花边卷里寄往美国。陈某经电话联系广东卖家,约定以1 1 7/余元的价格购买“K粉,,4 0 0 0。同年11月中旬,潘某、陈某用林某某预付的5万元人民币在福州市福厂宿舍54 0 7室潘某哥哥潘某某的租住处分两次从广东卖家派出的送货男子处购买了4 0 0 0K粉和4 0 0 0“底粉",并约好余款通过银行账号给付。之后,潘某购买了蕾丝花边、卷轴、塑料管、打卷机等包装材料,林某某则找人教潘某如何将包装好的“K粉’’用胶带纸绑在蕾丝花边卷的轴上,然后再使用打卷机将蕾丝花边卷到轴上伪装成蕾丝花边卷。根据林某某教授的伪装方法,潘某、陈某在福州市福兴东路1 9 7号福州电线厂宿舍54 0 7室,对上述“K

粉,,,进行分袋包装,并将伪装后藏有“K粉’’的3 6卷蕾丝花边卷分别包装在三个纸箱中,并在纸箱上注明由林某某提供的美国收货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同年1 21 9日,潘某经电话联系后雇佣出租车司机陈国通将装在三个纸箱里夹藏着“K粉’’的3 6个蕾丝花边卷运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交给杨某某夫妇,委托杨某某夫妇带往美国,并约好每个蕾丝花边卷代运费1 0 0元人民币。

    2 0 1 01 22 1日,杨某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携带上述3 6个蕾丝花边卷走无申报通道出境,经过X光机检查时被福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查获,并当场查获蕾丝花边卷内藏匿的5 8 2 8·3K粉,,  (经检验含氯胺酮成份,含量为7 O·1)。因美国收货

人未收到毒品,当天傍晚1 8时许,林某某、潘某、陈某一起乘车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找杨某某夫妇了解情况,在马尾区亭江镇康庄路口,潘某、陈某被设伏的福州海关缉私局当场抓获,林某某脱逃。福州海关辑私局还从陈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查获毒品

冰毒11 5(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后对福州市福兴

东路1 9 7号福州电线厂宿舍54 0 7室搜查时,查获分包剩余的

‘‘K粉,,1 4 7 59(经检验含有氯胺酮成份,含量5 47%一

8 47)以及冰毒14 5(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2 0 1 1

42 2日,林某某亦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 0 1 01 O月底,

林某某拿了一箱东西给她,她以为里面是花边,陈某叫她联系司

机陈国通把这箱东西送到长乐机场后再联系收货的老板,后来东

西没寄到,林某某要她和陈某赔18万元,扣去她的工资5 0 0 0

元,还要她赔13万元,她才知道里面是K粉。后来有一次在长

乐市肯德基餐厅楼下,她、陈某和林某某在陈某的车里商量好再

帮林某某寄一次,成功后她就不用赔1·3万元。林某某说这次K粉还没有包装好,要她帮忙包装K粉,还给她5 0 0 0元用于购买

包装K粉的材料。她雇了陈国通的车到江田一家工厂买了2 0 0 0

多元的花边、塑料管等包装用的材料,还到江田邮局旁边的五金

店里拿了一台卷花边的机器,把机器和花边都带到福州她住的地

方。两、三天后,林某某带一个大姐过来教她怎么用机器来包装

K粉。那个大姐先把K粉装在小袋包装里,包上复写纸,再用透

明胶带把6小包K粉缠在塑料管上,缠好后把塑料管放在机器上

卷上花边,这样从外面就看不出花边里面藏着K粉。又过了一、

两天,林某某和陈某把两大袋K粉和几十个小塑料袋放到她住

处,她把毒品藏在衣柜里。第二天,她趁她哥哥和他女朋友去上

班的时候,在房间里把大袋K粉按每小袋二十几克装到小塑料袋

里,然后就按大姐教的方法包装。后来陈某又带了三大袋K粉过

来,她一共包装了5大袋K粉,每袋约1 0 0 0克,装了3 6个花边

卷。装了十几天还有一些没有包装进去,她就将这些K粉放在她

的衣柜抽屉里,后来搜查时被扣押了。包好后,林某某叫她打收

货老板电话,老板叫她1 21 9日带货去亭江,她就雇陈国通的

车把三箱藏有K粉的花边卷送到亭江去。陈国通和收货老板不知

道花边里有K粉。1 22 1日下午,林某某联系陈某,说美国没

收到货,就叫她联系收货老板。老板说临时有事货带不出去叫她

把货取回来,林某某叫她和陈某去长乐汇合,他们三人又叫了陈

国通把他们送去亭江取货,一到亭江她和陈某被抓,林某某跑掉

了。潘某并供述查扣的3 6卷蕾丝花边卷经拆开共有7K粉,

重量是5 8 2 83克,剩下的K粉她和陈某吸食了一些,其余的均

被查扣了。从其房间查扣到8包毒品,重量分别是2 5 16克、

2 6 36 58 7 97 54 O·414 52 311 O5  69。潘某经二组照片分别辨认确认林某某、陈某,并对查扣

  的绑在蕾丝花边卷上的“K粉’’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 0 1 011月底的

  时候,林某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寄一箱蕾丝花边卷去美国,并说给

  5 0 0 0元钱,他叫林某某联系潘某去寄,后来林某某打电话给

  他说美国没有收到蕾丝花边卷,并告诉他里面有K粉,要他和潘

  铃赔18万元。没过几天,林某某联系他到长乐肯德基那里,他

  和潘某开车过去,林某某上车后对他们说要他们帮忙再寄一次,

  如果K粉能到美国,18万元就不用还了,还给他们几千元钱。

  1 2月初,林某某叫他用QQ联系广东卖家“李’’老板买4 0 0 0

  K粉和4 0 0 0底粉,价钱11万多元,然后叫他和潘某寄出

  去,林某某先给他5万元钱。二十多天前,  “李’’派小弟带了

  2 0 0 0K粉给他,在潘某租住的茶会小区那里交货,他把林文

  东给的5万元给了带货小弟,并叫小弟第二次带货时带点“底

  粉’’来。过了十多天,那个小弟又带了2 0 0 0K粉和4 0 0 0

  “底粉’’来,他说钱先欠着,过几天余款汇到“李’’的帐户上。

  然后,他把4 0 0 0K粉和4 0 0 0“底粉’’混合变成8 0 0 0

  并将其中的五、六千克交给潘某包装,剩余的放在茶会的出租房

  内,准备拿来交给广东的卖家“李’’抵部分的毒资。之后,他给

  潘某5 0 0 0元去购买包装毒品的物品,因为潘某有朋友做蕾丝花

  边生意,于是潘某就去购买了相关的工具和蕾丝花边,将毒品包

  在蕾丝花边卷滚轴上。具体的包装方法是林某某告诉潘某,把K

‘粉装在小的塑料袋里面,再用复写纸包好绑在蕾丝花边卷的轴

  上,再把蕾丝花边绑在轴上面,这样从表面就看不到K粉的袋子

  了,只看到蕾丝花边卷。共装成33 6粒。他也有帮忙将K粉包装到小袋子里面,潘某再用打卷机包装好。后他把林某某给他

的带货老板电话(1 3 1 1 0 7 ****)和美国收货人陈静怡

(0 0 1 6 4 6 3 0 ****8 1)电话全给了潘某,让潘某去联系。1 21 9

日,潘某将藏有K粉的花边卷交给司机陈国通,再由陈国通送到

亭江交给带货人。1 22 1日中午,林某某打电话问他货怎么还

没到美国,他就让潘某打电话询问带货人,对方说因故暂时没有

出境,他将情况告诉林某某,林某某不相信,他们三人就商量将

货取回,后他和潘某、林某某、陈国通四人开车到亭江取货,在

那里他和潘某被抓了,林某某跑掉了。陈某并供述林某某手机号

码是1 3 1 5 9 4 3 9 ***6。广东小弟送来的具体有没有4 0 0 0K粉和

4 0 0 0底粉,因为他没有称,因此不能确定,但他和潘某有从

中拿部分K粉吸食。从潘某租住的房间查获的冰毒是他和潘某自

己吸食用的,剩下的K粉林某某说要还给广东“李’’老板。陈某

经二组照片分别辨认确认林某某、潘某,并对查扣的绑在蕾丝花

边卷里的“K粉’’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笔录,证实其自预审

阶段至庭审中始终否认参与本案毒品犯罪。其承认认识被告人陈

城、潘某,但辩称仅是因为有向陈某买过毒品才认识。承认有给

过陈某5万元人民币,但辩称是借款给陈某。承认在2 0 1 01 2

2 1日下午有与潘某、陈某一起乘车去马尾亭江,但辩称是跟

陈某去拿回5万元人民币欠款。被拦截时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当

天吸过毒。否认1 3 1 5 9 4 3***是其手机,辩称2 0 1 0年他只用

·1 3 7 7 4 5 ****6这部手机,也都是用这部手机与陈某联系,包括

2 0 1 01 22 1日这天。林某某经一组照片辨认确认陈某。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 0 1 01 2月份,国内一名女子多次用l 8 2 5 9 1=l-4 1 2 2号码联系其文夫说要带3箱蕾丝花边卷去美

国,给美国那边的制衣厂赶工急用,并谈好运费是每卷=l-O 0a

1 2l 9日,这名女子叫司机把货送到亭江康庄路口处,拆箱检

查确认是蕾丝花边卷。1221日,她携带这3箱蕾丝花边卷出

境时被海关发现这些蕾丝花边卷里夹藏毒品。

    杨某还证实2 0 1 0112 O日左右,这名女子也曾打电话

给其丈夫联系要带6卷蕾丝花边卷出境去美国,l1.月2 5日,这

名女子叫的-2司机(手机号码1 3 9 5 0 3 5 ****6 1)6粒蕾丝花边卷

直接送到长乐国际机场,那次出境后运费是由美国那边的人付

的。

    5、证人杨某某(杨某文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妻

子杨某长期在中美之间往返,他们就设了个“中美来回接送”挣

钱。  2 0 1 0  _】.2  8  日,  一女子打电话(手机号码

l 8 2 5 9 11'4 1 2 2)给他说要带蕾丝花边.卷去美国,他答应了,并约

1 22 1日出境。l 218日,那名女子联系他说东西准备好

了,他就叫她把货送到亭江。l 21 9日,一名的士司机(手机

号码l3 9 5 0****8 1)联系他,说蕾丝花边卷送到了,他就把3

货接下来。122 t日,其妻子带着这3箱蕾丝花边卷和其它行

李准备出境时被海关发现蕾丝花边卷里藏有毒品。杨某某还证实

这批蕾丝花边卷的运费是每卷1 O 0元人民币,一共3 6卷。2 00

l 12 5日,其妻子也帮这名女子带过6卷蕾丝花边卷,那次

带出境了,运费是美国那边付的。杨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陈囤通

就是2 0 10l 12 5日和1 21 9日分别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和福州马尾亭江送藏匿毒品的蕾丝花边卷的的士司机。

    6、证人陈国通(出租车司机,手机号码1 3 9 5 0****** 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 0 1 01 21 9 El,潘某叫他送3箱货

到亭江,并给他一个手机号码1 3 1 1 0 ***9 9,让他把货交给这个

人,他照办了。箱子是封好的,他不知道里面有什么。1 22 1

日下午3点多,潘某又打电话说要到亭江将3箱货拿回来,后他

先开车到长乐“白玉兰’’酒店,换了一辆车后接上潘某、陈某和

一个不知名字的男子出发去亭江,到亭江时就被抓了。

    陈国通还证实潘某手机号码是1 8 2 5****2 0 1 011

份,潘某还叫他送了2箱货到长乐机场,也是交给亭江的那个

人。

    陈国通并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潘某就是2 0 1 011月和

1 2月雇佣他运送藏匿毒品的纸箱分别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和福

州马尾亭江的长乐女子,杨某某就是2 0 1 01 1月和1 2月分别

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和福州马尾亭江收取藏匿毒品纸箱的男子。

    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  (1)杨某某手机1 ****9 8 9 9

被告人潘某手机1 8 2 5 9 ***2 0 1 0112 5 El 811分和

91 5分有过2次通话,在2 0 1 0112 5 1~9O 7分与陈

国通手机**** 8 8 6 1有过1次通话。  (2)杨某某手机

1****8 9 9与被告人潘某手机1 *******1 2 22 0 1 01 28

 El 1 63 2分,1 21 9 El 1 43 8分、1 44 9分有过3次通

话,在2 0 1 01 21 9~1 7O分与陈国通手机1 *** 8 8 6 1

有过1次通话。  (3)杨某某手机1 ****9 8 9 9与被告人潘某手

1 ****1 2 22 0 1 01 22 1~1 34 3分、1 55 7

‘有过2次通话,在2 0 1 01 22 1~1 75 O分、1 75 5

与陈国通手机1***8 8 6 1有过2次通话。  (4)2 0 1 011

8 EI~1 22 1 El,被告人陈某手机1 ()****O 7 6 81 5 9***2 9与被告人林某某手机1 3 1 5 9 4 ****有大量的通信

往来。  (5)被告人林某某手机1 3 1 5***62 0 1 01 22 O

11O 7分有与夹藏K粉的蕾丝花边卷包装箱上注明的美国收

件人陈静怡的联系电话1 6 4 6***6 8 1.通过1次电话。  (6)被告

人林某某辩称其仅使用的一部手机1 3 7*** 7 62 0 1 01 2

1 I~N 1 22 1 El,与被告人陈某的3部手机1 5 9 ****9

1 5 8 8 0**1 5**4 0以及被告人潘某手机1 8 2 5 ***

间从未有过通信往来。

    8、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证实:  (1)福州海关缉私局扣押到被告人潘某夹藏在蕾丝花边

卷内委托杨某通关的K5 8 2 83克。  (2)福州海关缉私局在被

告人潘某暂住处福州市福兴东路1 9 7号晋广翠园福州电线厂宿舍

五座44 0 7室搜查扣押到毒品8包,重量分别是2 5 16克、

2 6 36 58 7 97 54 O414 52 311 O5

69,人民币3 0 6 0 0  ,打卷机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

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  (3)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到人民币

5 2 7 0  ,诺基  5 2 3 3手机1(号码1),诺基亚

1 2 0 2手机2(号码1 5 1 7  5 8 8  9 4 0),疑似冰毒

11 5等物。

    9、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 0 1 0]

1 4 61 4 81 4 91 5 01 5 11 5 2-1 5 31 5 41 5 51 5 6号’’理

化检验报告,证实:  (1)福州海关驻长乐国际机场办事处从出

‘境的旅客杨某行李中查获的5 8 2 83克不明晶体粉末中均检出氯

胺酮成分,含量为7 O1%。  (2)福州海关缉私局从被告人潘某

暂住处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不明晶体粉末分别为2 5 16克、2 6 36 5克、8 7 9·7 5克、4 O·4克、2 3·1克、1 O·5克和69克,

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8 3%、8 4%、5 4·7%、6 1·3%、

8 37%、8 47%、8 37%。  (3)福州海关缉私局从被告人潘某暂住

处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14 5克不明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

分。  (4)福州海关缉私局抓捕被告人陈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

包中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11 5克不明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

分。   

    1 O、毒品实物收据汇总表,证实本案共扣押上缴冰毒26

克、氯胺酮7 3 0 4·2克。

    11、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及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潘

铃、陈某的经过。

    1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潘某、陈某的身份情

况。   

    1 3、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  (1)2 0 0 332 7

日,被告人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2 0 0 31 O3 1日刑满释

放。  (2)2 0 0 51111日,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持有 *** 支罪

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 0 0 51 22 4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实施该起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潘某、陈某均已构成走私毒

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走

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十万元人民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

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罚金三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人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

财产十万元人民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

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罚金三万元人民币。三、被告人

陈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

万元人民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四、被告人潘某、

陈某缴案的财物予以折抵没收财产和罚金,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

缴。

    上诉人林某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林某某没有

参与潘某、陈某的毒品犯罪活动。林某某曾借款给陈某,陈某因

不满林某某索要欠款而与潘某诬告林某某。本案认定林某某参与

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潘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在潘某住处查

1 4 7 59克的“K粉’’不应另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与海

关查扣的5 8 2 83克一起按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量刑。本案毒

品被福州海关查扣,属于走私未遂,原审对犯罪形态认定错误。

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潘某系初犯,认

罪态度好,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上诉理由:本案毒品被查扣,未能通关出境,

属于犯罪未遂。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林某某指挥操控,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原审量刑过

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林某某、潘某、陈某走私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

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经查,上诉人潘某、陈某被抓获后即供认了相关犯罪事实,二人关于林某某伙同他们走私毒品的供述稳定,且与证人陈国通、杨某、杨某某的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搜查笔

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以及林某某本人部分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采信。林某某归案后始终不能对其和潘某、陈某一起去马尾亭江取回毒品、抓捕时脱逃、案发当日与陈某通信联系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林某某伙同潘某、陈某走私毒品的行为。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潘某及其辩护人诉辩称,在潘某住处查获1 4 7 59的“K粉’’不应另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与海关查扣的5 8 2 83一起按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量刑的理由。经查,林某某、陈某、潘某为走私而购入大量“K粉’’和包装工具,其中大部分已经打包并交付通关,在潘某、’陈某住处查获的剩下的1 4 7 59K粉’’,应计入其走私毒品罪的数额,不应另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该诉辩理由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潘某、陈某及辩护人诉辩称,本案毒品被福州海关查扣,属于走私未遂,原审对犯罪形态认定错误的理由。经查,潘某、陈某、林某某为走私而购入毒品“K粉’’,且大部分-已交付通关,已构成既遂。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潘某、陈某及辩护人诉辩称,潘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理由。经查,潘某、陈某与林某某共谋走私毒品“K粉’’,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潘某还实施了包装毒品、联系寄送毒品等行为,陈某还实施了购买毒品、包装毒品等行为,均起到主要作用_,不属于从犯。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潘某、陈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K粉’’7 3 0 42,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数量大。潘某、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将查获的1 4 7 59K粉’’、26冰毒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当,应予纠正。潘某、陈某及辩护人关于原判对其走私毒品罪量刑过重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gk十九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1 1)榕刑初字第1 1 2号刑事判决,即对被告人林某某、潘某、陈某定罪量刑和扣押财物折抵财产刑的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林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三、上诉人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01 2月’2 1日起~g 2 0 2 51 22 O日止。  )

 四,上诉人陈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l01221日起至2 O 2 5年王22 0 日止。)

    五、上诉人潘某、陈某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折抵没收财产,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魏   

 

代理审判员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王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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