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医院用药错误耽误患者病情治疗
来源: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3
人浏览
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9月到被告医院治疗肺炎,经被告医院诊断为肺炎、咯血原因待查、肺内感染等。持续治疗90余天,病情并未好转,而且导致抗菌素混乱使用,导致原告身体不但没有治好疾病,且产生体内抗生素抵抗,出现发炎脓肿等不良反应。原告委托于此,通过在诉讼过程中,三方委托医疗司法鉴定,双方据理力争,最后取得鉴定结果为,被告院方的的诊治过程与原告李某某久病不愈存在部分因果关系。通过开庭辩论,法院认为医院的责任比例酌定为百分之二十五。原告李某某通过此次诉讼,权益得到了维护,同时获得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教育费支出等各项费用共计四十万左右的赔偿款,解决了原告的相关的经济困境。
以上内容由潘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潘勇律师咨询。
潘勇律师
帮助过 195 万人好评:3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