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额之辩,获轻判
来源:何向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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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盗窃罪案,案号:(2013)穗花法少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认定林某盗窃数额巨大。
辩护意见:不能以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盗窃金额,被告人盗窃数额为较大。
判决结果:采纳了本律师意见,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获得轻判。
上诉人胡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
案情:胡某非法买卖炸药40千克、雷管数十枚,
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错误,胡某买卖爆炸物是为了用于生产生活的目的,没有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结果: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改判胡某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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