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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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刑事案件

多次盗窃物品、经过辩护,适用缓刑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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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1 年9月至11 月间,余某某在某区广场内,多次拿取商场内的百货不结账。2021 年11月27日余某某在某某区广场KKV 百货、bingo 百货、森马服饰等店铺内盗窃化妆品、服装等商品,被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报警,余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之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警方从余某某的书包内发现价值近6000元物品。后余某某家属已经赔偿商家并获得了商家的谅解。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建议

律师在接到余某某的亲属咨询电话后,向余某新的亲属详细的询问了事情经过,因为余某某的亲属只是了解了余某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他的事情不是很清楚。所以,辩护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预约会见了当事人余某某,向其了解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盗窃了什么财物,盗窃了多少次,这些财物的价值有多少。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对余某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264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余某新确实是盗窃了他人的财物,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且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余某某的书包内发现了价值约6000元的商品。

了解以上情况后,律师建议余某某的家属及时的赔偿商家并争取获得受害单位的谅解,余某某的家属听从律师的建议,赔偿了商家的损失。

辩护律师认为,余某某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使不羁押也不影响案件的进行,所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刑事拘留的最后一天,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余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中,辩护律师认为对余某某有利的情节包括,一是余某某的亲属赔偿商家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二是余某某明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针对余某新的行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并获得商家的谅解;

2、余某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余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余某某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余某某从宽处处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余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盗窃对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余某某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对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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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晓伟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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