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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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盗窃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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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4年6月2日凌晨,李某某在某广场,采取撬锁的手段,进入左某某经营的"商店"行窃,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各种香烟60余条,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22000余元,所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李某某,向李某某详细的询问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1)是否是未经他人同意偷拿了他人的财物?(2)如果实施了盗窃行为,具体盗窃的财物是什么,总计的价值有多少?(3)是被抓获归案还是自首投案?通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李某洲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2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偷拿某某商店的财物,包括现金和香烟,财物价值共计30000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李某某到案后图示供述犯罪行为;

(2)李某某已经退赔并获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李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退赔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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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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