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检察院不起诉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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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案发前系XX咨询公司工作人员。
辩护人陈晓伟、赵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伙同XX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另案处理)以虚报工时的手段,侵占XX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37 1200元。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付某某的亲属赔偿XX有限公司人民币五万元,被害单位对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部分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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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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