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经过辩护,免于死刑
一、案情介绍
王某某,女,无业。王某某本想向陈某贩卖毒品,所以经过合谋与他人一起购买毒品。
2017年3月4日5时,王某某,吴某某入住到某酒店,7时许,有人将毒品送到王某某居住的房间,吴某某见到有毒品送过来,所以在微信上面与“天地人和”联系,并约定购买毒品30克,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5000元,吴某某又转给王某某3600元,这是购买30克的费用。
但是,王某某的买家,陈某,在当天购买毒品的时候被警察抓获,为了配合警察工作,电话联系王某某要货,要550克大量毒品,2017年3月4日22时40分,警察通过吴某某在某酒店将王某某和吴某某抓获,在酒店中发现了四包的毒品,净重分别是394.31克、995.58克、1001.09克、567.79克,都是甲基苯丙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冰毒”。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及时的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并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王某某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体是哪一类毒品?毒品的数量有多少?
从法律层面分析王某某案件,首先,王某某客观上了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毒品种类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且数量较大。主观上,王某某明知无论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在我国都是不被允许的,但是仍然实施这些行为,最后被警察抓获得,构成刑事犯罪。而且根据刑法347条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贩卖毒品的,无论是什么毒品,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本案中的证据显示,王某某贩卖的毒品属于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共计有2447.77克,如果是量刑,应该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综合所有案件情况,以及征得王某某和他的家人同意后,律师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材料,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根据王某某的供述以及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是因受到陈某的引诱而起意贩卖毒品,而且本案中大量的毒品是顾某擅自决定购买,王某某主观上并非罪大恶极;
(2)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其他损害;
(3)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且积极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4)王某某系初犯。综合以上情节,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辩护人所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等辩护意见成立,综合以上情节,王某某虽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判处王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经过辩护人的努力辩护,被告人被免于死刑,保住了一条命,得到了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