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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一起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作者: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0 浏览量:0


2008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及支付标准,笔者近日依照该法办理了一起单位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系金华某公司员工,签订了200511月至201011月的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书面告知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王某离职后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遂通过律师维权,要求申请劳动仲裁,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及律师的努力下,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当场拿到了经济补偿金,王某撤回仲裁申请结案。

案件分析:

王某自2005年开始在公司上班,但是因劳动合同法是200811日起施行的,因此王某只能主张200811日至201011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共两年11个月,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3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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