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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胡兆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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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办理交通事故心得之三

案情简介:

20108208时许,郑某驾驶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安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韦某搭载覃某及韦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沿寿村村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两车行驶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安平路祝寿村路口时,韦某驾车左转弯进入安平路往东行驶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及韦某某严重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于201092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和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覃某及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覃某及韦某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经过治疗,覃某及韦某某虽保住了生命,但却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导致身体严重残疾。由于双方对赔偿的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覃某及韦某某将郑某及韦某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及韦某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法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该案。

郑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郑某通过广西电视台的一个节目,获得我的有关信息,来到我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委托我代理此案。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马上详细查阅对方的起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我获得以下信息:韦某的二轮摩托车核定载2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韦某、覃某和韦某某都没有带安全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很明显,韦某、覃某和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其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的。本案中,覃某及韦某某明知道二轮摩托车超载,仍然乘坐,同时,乘坐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他们的行为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失,他们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韦某作为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比覃某和韦某某更清楚其交通行为的违法性却放任这种行为,其过错更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覃某和韦某某虽然被认定交通事故无责,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我把以上意见告知郑某,经过沟通,郑某同意按我的以上办案思路进行应诉。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后判决:覃某和韦某某的损失,他们自己各自承担15%,韦某承担50%,郑某承担35%。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办案心得:

我办理了多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心中颇有感触。交通事故,往往造成受害者身体上的巨大伤害,同时,也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每位交通参予者,为了家人和自己,都要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交通事故索赔,要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合理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既多交了诉讼费,自己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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