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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科技股份公司与无锡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作者:秦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量:0

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2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宇,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跃。

委托代理人:马某光,该公司员工。

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调字第210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无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调字第210号调解的执行程序。

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姚震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兰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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