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涛律师

刘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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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主客观全面分析,为容留吸毒者赢得轻刑

来源:刘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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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岁的小金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毒品。2009年春节前后,他和他的朋友多次在他租的房间内吸毒,被警方抓获。公诉机关以容留吸毒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本律师做为法律援助律师,做了他的指定辩护人。通过对大量证据的分析,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营利目的。

证据表明,小金容留的吸毒人员都是他的朋友,在找他玩的过程中出于好奇或追求刺激等目的,与小金一起过过毒瘾,金不好也不便拒绝朋友的这一要求。小金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直接故意,仅是放任他人吸毒的间接故意,并且没有营利的目的。这与利用营业性场所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从而牟利的行为,在犯罪动机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其主观恶性也有天壤之别。

二、从客观方面看,小金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具有被迫性。

彭某、梁某、董某某、富某等4人在小金租住的房间内吸毒时,或者是吸毒者主动提出吸毒的要求,或者是吸毒者直接拿起房间内的毒品和吸毒工具进行吸毒,他们的吸毒行为是主动的,并不是小金主动提议的。小金也是一个吸毒者,在内心深处并不太情愿他的这些朋友在他的房间吸食他的毒品,只是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意思进行阻止,只能被迫地任由他的这些朋友在他的房间内过毒瘾,在客观上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不做为的行为。小金没有收取吸毒人员的钱和物,其容留行为完全是被动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小金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仅是朋友之间过毒瘾没有牟利,且仅限于其租住的房间内,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是十分有限的。从更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出发,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机关应该把打击犯罪的重点放在毒品犯罪的源头,即制造、走私、贩卖、运输和吸毒行为上。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十分轻微,社会危害比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鉴于被告人已经被羁押四个多月,认真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小金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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