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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后,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作者:周晓松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量: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强清※※号

  申请人:温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X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XX以被申请人苏州市X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X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进行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温XX申请称:2015年4月,申请人与叶X投资设立XXX公司。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申请人于2017年6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散XXX公司,后经法院调解确认XXX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起解散。因股东间存在矛盾,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XXX公司进行清算。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XXX公司进行清算。

  被申请人XXX公司辩称:同意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属实。

  经审查查明:XXX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现股东为温XX和叶X;法定代表人为叶X;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机电设备、照明设备、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并提供上述设备的安装服务。

  2017年6月21日,温XX以XXX公司为被告,叶X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XXX公司自2017年1月10日起解散。经审理,各方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调解,一致确认XXX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解散。

  2017年8月16日,申请人温XX向叶X寄送清算催告函,主要内容为:鉴于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公司两股东于2017年1月10日解散XXX公司,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现特致函贵方:鉴于公司已经解散,我提议于2017年8月20日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自行清算。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的,我方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清算产生的费用由双方依法负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温XX提交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民事调解书、清算催告函、邮寄凭证以及陈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根据民事调解书,温XX、XXX公司和叶X一致确认XXX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解散,公司解散事由已经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解散事由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XXX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债权人提起对于XXX公司的清算申请,温XX作为XXX公司的股东,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XXX公司进行清算,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温XX提出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苏州市X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

  审判员:王※※

  代理审判员:王※※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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