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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两年期限内投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作者:周晓松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量:0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6行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XXX局,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启东市XX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X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启东市XXX局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告知书》,上诉人王XX认为其诉讼请求已基本得到满足,故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XX因诉讼请求已基本得到满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二审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王XX撤回起诉,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行初XXX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启东市人XXXX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