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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作者:周晓松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量: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破H号
申请人: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XX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X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XXX公司系于2012年5月2日经工商注册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XX,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五金制品、模具;销售: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登记机关为苏州市相城区XX,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股东为王XX、吴XX。
据XXX公司陈述,目前XXX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员工基本解散,尚有两三个留守人员,32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合计410079元尚未支付到位;其主要资产为三台设备和约190万余元的应收账款,目前对外负债约为1000余万元,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首先,XXX公司的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登记机关为苏州市相城区XX,该区域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目前XXX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缺乏后续生产经营、清偿债务的能力;最后,XXX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XXX公司的现有资产无法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X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XX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余※※
审判员:徐※※
审判员:唐※※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