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代理纠纷案例
来源:彭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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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堂姊妹关系,原告在上海务工期间。于2006年10月委托被告购房,并在一个月内通过某银行数次向被告账户汇付购房款累计78000元,后又支付现金1100元。被告于2006年11月5日以原告名义购买门市一间,面积37.1平方米,单价1000元。出卖方出具了原告名义的收款收据。但在2006年1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被告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对外出租。2008年期间原告数次回老家与被告交涉购房一事,因房价上涨,被告谎称未购买房屋,原告所汇购房款已挪作他用。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律师进行了法律咨询。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迅速找到房屋卖方进行了证据固定,确定了被告代理原告购房的事实,并向房管部门查询了房屋信息。在掌握了大量对原告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购房并以原告名义缴纳房款后,把合同购房当事人变更为自己,将房屋据为己有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及剩余购房款。
笔者系原告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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