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股权纠纷案
来源:岳延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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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股权纠纷案
- 原告:赵晓青
被告:刘方进,系苏州市平江区某发艺连锁中心业主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8月进入被告开办的连锁店工作,并支付给被告218000元作为投资款参与经营,被告亦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因工作上原因,表示退出该投资经营,遭被告拒绝,三年协议到期,被告仍不退该投资款。遂聘请岳延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至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双方协议没有约定返还投资款事宜,原告有违约行为,不应返回投资款。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但该协议是由被告一手提供的,其内容均有利于被告操作。双方约定利润分配,由于约定笼统,且无账目可查,建议原告适当放弃。
法院判决:
双方调解,达成如下:被告返还给原告投资款,当日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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