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冰毒判多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 6 4 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 0 1 5年4月2 5日被羁押,同年4月2 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 2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 0 1 5年8月1 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张晓倦律师、邹燕清(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 0 1 5年2月底,被告人庞某向他人购买了人民币8 0 0元的毒品冰毒放在自己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村众裕路*电焊工程部的阁楼,用于自己吸食。
2 0 1 5年4月2 5日2 1时许,民警去到顺全电焊工程部检查时,从该工程部阁楼办公桌、房间床头柜内搜获白色晶体共2包、装有白色晶体的玻璃瓶1个。
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24. 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及对毒品的指认笔录;化验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庞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只供自己吸食,没有流入社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涉案毒品应予没有、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5年4月2 5日起至2 0 1 6年4月2 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 13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宙判长 黄燕珊
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