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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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的人盗窃怎么判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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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 7 0 3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波,男,因涉嫌盗窃,于2 0 1 551 3日被羁押,同年51 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1 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 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波犯盗窃罪,于2 0 1 581 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波及辩护人张晓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 0 1 5512 3时许,被告人刘某波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驾驶粤*灰色思域牌小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浯镇西洛村清沙河堤*犬舍准备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波、张某用铁钳剪开犬舍大门锁后,入内将被害人杨某华饲养在金色世纪犬舍内的三条金毛寻回猎犬种狗盗走,并用粤*灰色思域牌小汽车将三条种狗运到刘某波暂住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出租房饲养。

    2 0 1 551 31 7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办公楼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波,破案后,起获被盗的三条金毛寻回猎犬发还被害人。其中,被盗金毛寻回猎犬卢珊于2 0 1 552 2日产下六条已经死亡的小犬,并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鉴定,被盗的金毛寻回猎犬种狗莲达价值人民币4 5 0 0元;被盗的金毛寻回猎犬种狗笑笑价值人民币3 5 0 0元;被盗的金毛寻回猎犬种狗卢珊(鉴定时已死亡)价值人民币6 5 0 0元;金毛寻回猎犬种狗卢珊产下的六条小犬(鉴定时已死亡)共价值人民币9 0 0 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某波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杨某华的陈述;证人刘知超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书复印件。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卖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死掉的狗仔不应计入盗窃金额中;2.本案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3.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罪行,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因治疗需要,对其继续羁押不利用控制其病情。综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至第4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

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波犯盗窃罪,判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551 3日起至2 0 1 591 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海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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