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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

来源:张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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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婆婆隐瞒老公的精神病史促成小云与丈夫的婚姻,婚后误以为是老公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一直未觉察,直到后来老公因受到外界刺激突然发病,使得骗局被戳穿。之后的小云并没有闹得死去活来,依然像之前那样悉心照顾老公和婆婆一家人。这使得婆家觉得很亏欠小云,2011年5月6日,经家人商量决定将婆婆与公公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云与孙子明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谁曾想早在2011年4月8日时小云已经瞒着婆家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打算找个合适的时机将事情告诉婆婆一家人,可房屋的赠与让小云将这件事瞒了下来,直到2011年10月1日婆婆在收拾屋子的时候发现了离婚证。婆婆将媳妇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庭审理:

    原告诉称:1、当时赠与合同是出于一个错误的认识,将房子赠予儿媳与孙子是基于一个特殊的身份关系,可是当时儿媳已与儿子离婚,那么已失去了法定的身份,所以这样的赠与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2、房子是老人毕生积蓄,如果执行赠与合同会给己方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辩称:1、老人是完全自愿把房子送给自己的,合同中清楚写到把房屋赠予给小云和明明,并没有强调小云的身份,所以作为一个公民,小云有权利接受这样的赠与,不论她是老人的儿媳妇儿还是前儿媳妇。2、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已完成登记。

    争议焦点:

    1、赠与合同时的错误认识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2、赠与合同生效后(房产已过户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

     1、我国合同法第54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对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和其他无名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更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四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经验、技能或者信息。(2)必须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根据司法实践,“重大”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对合同性质发生误解。②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误解。③对标的物的误解。④对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以认为符合“重大”的情形。(3)此类合同的签订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庭合议: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到一个社会经验法则,如果老人知道小云已不是老人的儿媳妇的情况下,他还会做出这样的赠与表示吗?由此可判断,在作出赠与的时候他们并不知情小云和儿子离婚的事实。最终法院撤销了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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