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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被控“盗窃罪”一案

来源:郑四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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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被告人W被控“盗窃罪”一案,本人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被告人涉嫌盗割在用通信电缆近百米。公安机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报捕,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并起诉。

   【辩词摘要】:

 

W某被控“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

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庭以前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并听取了被告人对有关问题的陈述,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对于诉控指出的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自己供认不讳,辩护人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对此不持异议。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①、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刑法》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③、被告人系初犯,之前并无犯罪前科,系在他人教唆之下参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④、被告人在该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次要的实行犯,可以酌情比照从犯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对共同犯罪的参与程度和范围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犯罪事实的支配理论认为,正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核心角色,犯罪过程的关键人物,共犯则是配角。根据德国学者罗克辛的观点,在大多数犯罪中,可以根据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区分正犯和共犯;犯罪的核心角色是支配犯罪事实过程的人,共犯虽然对犯罪事实存在影响,但却不是能够决定性的支配犯罪过程的人。

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23条的规定,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完全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所犯的错误。被告人对其自身的行为有了真诚的悔过并有了痛改前非的决心。可以说,被告人为其自己的行为已经付出了代价,得到了必要的惩戒,相信他一定会从中汲取教训。因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不会再有人身危险性。

⑥、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较差,如果长期羁押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⑦、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刑罚要在社会内有效的发挥其机能,就必须依赖公民的规范意识与正义感;就特殊预防来说,刑罚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惩罚给罪犯心理留下的印象。适当的刑罚会使犯罪人觉得自己罪有应得,从而改过自新。

刑法除了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行为规制机能外,还具有谦抑性。量刑一方面要与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要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即量刑时应斟酌刑罚对犯罪人未来社会生活所可期待发生之影响,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改善更生为目的。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所以量刑应在于犯罪社会危害相适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另外要在预防犯罪的必要限度内科处刑罚。法律着眼于未来,而不是着眼于过去。基于正义和衡平的理念以及公正报应的原则,依据行为的程度和行为人的罪责,进行量刑,会促成大众在法律情感上的共鸣,增强一般民众的法意识。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分析:

、量刑步骤一: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是:盗窃通信电缆  米,价值 元,数额较大。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个6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量刑步骤二:确定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752元,增加刑期5.3个月。

基准刑为6个月+5.3个月=11.3 个月

、量刑步骤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依法确定宣告刑。

1、犯罪未遂,  30%

2、自愿认罪,坦白,减10%

3、初犯、偶犯, 减10%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增加20%

5、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减10%

11.3×(1-30%)×(110%10%+20%10%=7.119

建议法院在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之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属初犯,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辩护意见,谨予采纳!

 

 

         辩护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四海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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