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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其他合伙人合伙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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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时间:2014-11-01.作者:朱亮亮律师

张某诉其他合伙人纠纷案

                                                       承办律师 朱亮亮

 在深入研究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诉讼技巧,回避缠诉,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香港居民甲张某与乙、丙及案外人AB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X公司相关产品直销业务。五人约定:通过每人出资50元左右的方式以各自的名义在该公司注册经销账号,注册账号上产生的收益作为共同收益由五人平均分配,合作期间的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0109月份,乙在该公司增设新四个经销账户并将上述账号进行了升级,擅自授权该公司直接从五人的公共账户中扣除有关款项作为上述增设的个人账户的开销。另外,乙还将上述四个账号中的三个账户安插在丙账号的上位,从而导致甲受到损失。

20111月,乙、丙擅自挂失无人申报给该公司的银行结算账户,致使《合作协议》中的公共账户无法正常运行,直接导致原五个经销商账户被该公司冻结,造成每月经济损失巨大。为此,甲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乙、丙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甲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因甲是香港人且当事人从事的直销业务,曾经采取的是网上交易这样一种非传统交易方式,因此,实际工作中肯定会存在证据的收集、证据认定规则、案件管辖确定等具体困难的。

承办本案的朱亮亮律师在接受本案后,朱亮亮律师认为,象这样违约事实清楚的案件,实践中通常有二种办理方式。一种是一丝不苟的完成所有证据材料、法律程序;一种是适当的运用诉讼技巧。前者优点是稳妥,但缺点是繁琐;后者的优点是简洁高效,但缺点是如果解决不了问题,还得回到第一种办法的途径上去处理。

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朱亮亮律师仔细分析了乙、丙的心理和心态。朱亮亮律师认为,乙、丙所以敢这样明目张胆的违约,无非是认为甲不在大陆,如果甲依法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甲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处理诉讼事务不方便;其次,乙、丙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肯定以为网上交易这样一种非传统交易方式,大陆基层司法机关是不熟悉的,即使甲依法维权,因为甲对大陆司法程序不熟悉,甲是无法完成取证等具体法律事务的;第三,乙丙均不是本市人,而甲只和本市的亲友存在往来,该公司也不在本市,就算甲真的依法维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也能把甲拖得筋疲力尽。因此,朱亮亮律师认定,如果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并通过这些具体法律措施,打破了乙、丙的幻想,迫于法律威严,乙、丙是没有胆量因为抱有无法取证幻想而对自己违约的客观事实矢口否认的。因为,本案的证据毕竟是可以通过网络服务经营商、网络服务终端进行调查的。

为此,朱亮亮律师精心设计了自己的工作环节:

1、先在不惊动乙、丙的情况下,调查清楚了乙、丙在本市的住所以及活动规律;

2、查明了乙、丙的户籍所在地;

3、分别与本市法院、该公司所在地法院、乙、丙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沟通,最终落实了与本市距离较近的某市法院作为起诉法院;

4、在落实了起诉法院以后,向乙、丙发送了律师函,郑重告知乙、丙如果不处理好这个问题,甲必定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5、律师函发出以后,主动约见乙、丙,对其晓以利害,让乙、丙感觉到自己的幻想,必然在律师的工作和法律的面前破灭;

6、在乙、丙继续保有幻想的情况下,立即让乙、丙收到受案法院的传票,对乙、丙造成强大的法律攻势。

果不其然,乙、丙见法院真的向他们送达了传票以后,心理幻想破灭了。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以后的第二天,即找甲沟通,要求与甲庭外和解本案。

 甲、乙、丙庭外和解,甲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甲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鉴于当事人已经在庭外和解,同意甲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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