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
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
王某整日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到处坑蒙拐骗,某天,喝的很多酒,把兜里仅有的80多元钱花完后,想到自己没钱了,正不知道该到哪弄点钱花的时候,有辆出租车驶来,他便打起了出租车的主意,随即招手打了一辆出租车,在出租车驾驶到一个稍偏路段时,王某勒住司机的脖子,并用拳头猛打司机头部,并说不给钱就整死你,在司机勇敢的反抗下,将其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王某没有抢到钱,后来司机住院治疗右眼,经鉴定右眼伤为轻伤。
律师点评:
1、王某的抢劫出租车的行为不属于加重情节,因为其抢劫的是小型出租车,而不是大、中型出租车。
2、本案王某虽然没有抢到钱,但已造成司机轻伤的结果,已经构成抢劫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 *** 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 *** 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 *** 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 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 *** 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