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例
案例1:唐某挪用公款5980000元,一审判决无罪。
某县财政局干部唐某,市检察院于2003年11月20日以挪用公款5980000元向市中院提起公诉。如果罪名成立,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判15年至无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市中院(2003)常刑二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决唐某无罪,当场释放。市检察院抗诉,仍维持原判。使唐某保留了公职。
案例2:洪加发运输 *** 26.3克只判三年徒刑。
2007年8月23日,武陵区检察院指控贩毒累犯洪加发犯运输毒品罪贩( *** 26.3克,内衣藏毒)。从数量上讲,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判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2007)武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只判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3:石启杰故意杀人致一死两伤只判无期徒刑。
2007年7月,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指控鼎城区十美堂石启杰犯故意杀人罪(死1人,重伤1人、轻伤1人),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判处石启杰死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只判无期。
案例4:高家华故意杀死1人只判死缓。
2006年7月,市检察院以常德丹洲的高家华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判高家华死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市中院对其只判死缓。
案例5:段某失职造成损失124万多元只判两年刑。
2006年5月19日,市检察院向市中院起诉安乡县建行段某因失职给银行造成损失1243522元(本案还有其他三被告)。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在三至七年量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对段某只判两年缓刑。
案例6:黄艳艳应在三至十年间量刑的只判一年缓刑。
2006年7月13日,亲子园服装店老板被杀。 市检察院分别以杀人罪和包庇罪将被告姚良进、黄艳艳向市中院提起公诉,本律师担任黄艳艳辩护人。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黄艳艳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市中院(2006)二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姚良进被判死刑,黄艳艳只判1年有期徒刑。
案例7:贩卖毒品 *** 1872克保住了脑袋。
2004年1月,市检察院以贩毒累犯、主犯将黄兴祥等6人贩卖 *** 1872克向市中院起诉。本律师担任1号被告黄兴祥的辩护人。按湖南省司法部门内部掌握的死刑标准,仅从数量讲,黄兴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