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鹏律师

张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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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张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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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长民二初字第176

 

原告石家庄**网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电话号簿供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话号簿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网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话号簿供公司**分公司、**电话号簿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081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立新独任审判,于20084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765日与被告签订了第00272**号中国网通黄页广告刊登协议。约定被告在网通黄页上为我公司制作和发布广告,由我公司支付广告费。当日,我公司向被告业务员樊**支付了定金500元。后我公司长期未收到被告的小样,经原告催促,被告拒绝履行协议。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第00272**号黄页广告刊登协议,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中国网通黄页广告刊登协议》第00272**号;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被告对以上证据材料无异议。

被告**电话号簿供公司**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广告价目表显示,涉案协议中广告定价为40000元,按照公司规定的60%标准折扣,成交价应为24000元,原告完全了解我公司的广告定价。涉案广告报价40000元,成交价2000元,价格畸低,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广告刊登协议。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2007年业务员管理办法;

22006年、2007年、2008年《中国网通黄页广告价目表》;

3、律师函件;

4、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证明;

**20074月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公司派遣到**电话号簿供公司**分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于2007 6月底辞职。

5、劳务派遣协议书;

6、石家庄***特种印刷公司于20064月与被告签订的《黄页公告刊登协议》。

原告质证意见,证据材料15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证据材料6我公司在领取的被告交证据中未收到,故不同意质证。

第二被告答辩同第一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76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中国网通黄页广告刊登协议》,被告在其网通黄页上位原告制作和发布广告,协议金额为2000元,原告当即付给被告业务员樊**定金500元。同年6月底,樊**辞职。后被告认为成交价2000元仅为公司规定价格的5%,标准折扣为60%,该协议显失公平,无法履行,与原告协商未果。

石家庄***特种印刷公司于2007619日核准名称变更石家庄**网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刊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定力合同时显失公平,但其无证据证明原告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因此,被告请求撤销该广告刊登协议证据不足,不愿不予采纳。被告也未提起反诉。该广告刊登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协议,被告应在其2009年发行的本地电话号簿中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电话号簿供公司***分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中国网通黄页广告刊登协议》;

二、被告**电话号簿公司以上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立新

 

OO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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