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胜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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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判处缓刑,偷自己的车也是犯罪

来源:黄胜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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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判处缓刑,偷自己的车也是犯罪

                                              黄胜军律师 18663735885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王某和牛大系朋友,牛大多次向王某借钱。累计欠王某十余万元。并租赁王某华普轿车轿车一辆后杳无音讯,王某通过车载gps定位找到该轿车,私自将车开回家中。牛大找王某要车,王某称没见车,牛大报警。公安侦查人员找王某了解情况,王某感觉问题严重,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自首。台儿庄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王某妻子陈某委托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黄胜军律师为其担任辩护律师。

[诉辩意见]

公诉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盗窃罪名成立。公诉方建议对王某处以五到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黄胜军认为:该华普车系王某合法财物,因租赁给牛大使用,牛大到期不归还车辆亦不归还欠款,王某为讨回车辆和追讨欠款,将华普车开回自己家中。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应予以释放。华普车经鉴定价值48千元人民币。该车系王某分期付款购车。王某及家人一直按月向银行还月供,根本谈不上由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占有的可能。总之,被告人王某开走车辆的行为,没有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故意,特别对于车辆的38千元部分占有不能,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盗窃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盗窃罪名成立。王某辩护人黄胜军律师提出的湛某投案自首,涉案车辆系王某个人财物,牛大不按时还车和欠款,被害人有过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涉案车辆系被告人所有,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该车在被害人保管期间被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盗取,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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