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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诉其父要求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件

作者:邹军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量: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华某,女,在校学生

委托代理人:邹军英,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父

    原告诉称:其父母于2001年2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其父亲即本案的被告承担抚养费每个月100元,教育费、医药费承担40%。离婚后,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被告仅仅支付抚养费11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2001年3月至2012年1月份的抚养费13000元;2、依法增加今后的抚养费为每月500元至18周岁(合计6000元),并一次性付清;3、依法支付教育费、医药费16000元。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辩称:其于2011年底已经支付11000元,且原告诉请的教育费无票据,不能予以支持,且其身体不好,无支付能力。

    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1、原告在校读书属实,支付借读费及学杂费虽无票据,但已经是实际支付,且有学校的毕业证书为证。2、被告称其身体不好系自2010年开始,在2001年至2010年其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原告父母系3级肢体残疾,需要被告尽到相应的抚养责任促成原告完成学业。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华父支付原告抚养费合计28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1000元,还需支付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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