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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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成功追回借款、利息等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9日,被告林小某、王某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同日,原告将人民币150万元按约定转账至被告王某银行账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借款利息以月利率2.5%计息;如被告逾期还款,除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外,还需支付应还未还款每日万分之六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被告姚某、某包装公司、毛某、林某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6月10日,被告林小某、王某同样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同日,原告将人民币100万元按约定转账至被告王某银行账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借款利息、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等相关约定与上一笔借款相同。被告姚某、某包装公司、毛某、林某娜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小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1.8%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姚某、某包装公司、毛某、林某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姚某、某包装公司、毛某、林某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小某、王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28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874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640元,由被告林小某、王某、姚某、某包装公司、毛某、林某娜共同负担32234元。
律师建议:
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律师第一时间去调查被告财产情况,共查到担保人名下三套房产,于是胡律师建议当事人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及担保人名下的房产,以保障后续执行。
2、借条让专业律师帮你起草:原告的《借条》是经律师起草,协议内容约定了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