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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由于没钱回家过年,便想通过盗窃的方式“”搞”点钱回家过年。2023年1月14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黎某某背着一个绿色背包、带着一顶帽子和一个黑色口罩来到东莞市某手机店,黎某某使用推玻璃门的方式进入店铺内,黎某某进入店铺后在展示柜上盗窃三台华为平板电脑以及七八台模型机,随后离开店铺,离开某手机店后黎某某发现 其盗窃的手机都是模型机,便想再进入店铺内盗窃多点财物,于是黎某某再次进入某手机店,进入店铺后黎某某先在收银台处盗窃了现金1600元和一台黑色苹果11手机,随后又在店铺后面仓库内盗窃了三台VIVO手机和一台OPPO手机及一台荣耀平板电脑,黎某某将盗得的财物装入背包后离开现场,随后搭乘预约好的顺风车回老家广西,当日15时,黎某某去到水鸣镇上的某手机通讯城,以580 元的价格将vivoy35手机卖掉。15日,黎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OPP0手机卖给了某通讯店老板袁某。16日,黎某某以450元价格将vivoy33e卖给手机维修店老板王某,随后又以500 元一台平板电脑的价格各卖了一台平板给其朋友罗某。于2023年1月17日16时许。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东莞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盗窃的四台手机,四台平板电脑的是市场价格为19621元。

办案经过:

经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书给公安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在检察院的允许下,跟被害人谈赔偿并取得谅解,陪同犯罪嫌疑人做认罪认罚见证,经办律师建议检察院做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结果:

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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