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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坑位费成功案例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生产皮鞋、皮带等皮具产品的工厂。被告广州XXXXXX公司主要从事新媒体营销业务,以其自身资源以及平台帮助厂商在社交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经人介绍,2020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直播间推广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一支付服务连接费(坑位费)11万元,原告的产品可获得网红主播“巴XX”在直播间讲解售卖,并且可使用“巴XX推荐”文字推广。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有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被告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服务连接费(坑位费)11万元,但被告一以“巴XX主播被限流”等为由,至今没有安排相应的主播销售委托人的产品。

被告一系被告二自然人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胡律师团队通过前期证据材料收集发现,原告与被告一的签订的《直播间推广合作合同》只有原告签字盖章,被告并未盖章,且原告转账给被告一的11万坑位费是转给了个人账户,并非被告一公账,为了证明原告、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经办律师组织了大量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一退还坑位费11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同时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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