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综合
2006年7月19日晚上,余某、黄某伙同邓某与亨晖广场溜冰城保安员发生纠纷,随后纠集10余人携带刀、棍将一人打成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07]267号起诉书指控余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委托尹远律师作其辩护人,经尹律师大量会见、阅卷工作提出对黄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黄埔法院采纳,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2007)黄刑初字第318号判决书从轻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