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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顺、曾某能弃婴案,轻判缓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尹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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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顺、曾某能因弃婴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案号:(2010)穗黄法刑初字第145号。该案的情节恶劣,在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尹远律师接手该案后,通过仔细阅卷,会见曾某顺、曾某能,并走访当地了解实际情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弃婴出生的存活率低、以及被告人曾某顺、曾某能本身的生活困难,无法负担弃婴的治疗等庞大费用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曾某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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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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