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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杨某抢夺一案,轻判拘役三个月

来源:尹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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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因抢夺手机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夺罪,案号:(2006)穗黄法刑初字第356号。根据抢夺罪的量刑幅度以及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尹远律师通过仔细研究案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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