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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因被害人区某曾经殴打过被告人陈某,于是朱某、陈某、莫某、邓某、欧阳某、区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广州市*区*街殴打被害人温某、区某,期间朱某持人行道的地砖击打被害人温某的头部致使温某当场死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检察院指控朱某、陈某、莫某、邓某、欧阳某、区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陈某、邓某、欧阳某犯抢劫罪,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温某家属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朱某委托尹远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及委托代理人应诉,经尹律师大量会见、阅卷工作提出对朱炜鹏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法院(2008)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从轻判决朱某无期徒刑,并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限度保障了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