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远律师经办林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胜诉成功理赔。
来源:尹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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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肖某、胡某、**财保东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0)黄民一初字第16号。经鉴定林某伤势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九级伤残。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作出的穗公交黄埔认字[2009]第00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肖某为车辆实际使用人,胡某为登记车主。尹远律师根据林某受伤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为其争取其应得的利益提出诉求。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意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判决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赔付林某115006.27元,肖某赔付林某13138.75元,胡某对肖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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