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责任
来源:旷运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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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2012年在刘某处借款6万元,该6万元款由邓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颜某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刘某遂将颜某及邓某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邓某在本案中作为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邓某委托旷律师后,通过分析案情,认为邓某虽然为担保人,但在主债务到期后法律规定期间内其未向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存在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重庆市永川区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书支持了旷律师的观点,即邓某不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还款保证责任。依法维护了邓某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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